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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图书馆读者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图书馆为提升服务质量,维护工作秩序,保障读者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体教职工、学生及有馆际互借关系的读者,统称为读者。
第二章 入馆规定
第三条读者须持本人校园卡刷卡进出图书馆,有馆际互借关系的读者凭馆际互借证进出图书馆,其他人员凭有效证件经许可后登记入馆。
第四条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严禁转借他人或代为他人刷卡进出图书馆,如违规使用将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品及食物入馆。
第六条读者入馆应衣着得体,举止文明,尊敬师长,服从管理。
第七条读者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环境,维护公共设施。
第三章 借还规定
第八条读者借阅权限
(一)本科学生可借图书10册,借还期限为60天,到期可续借一次,借期30天;研究生、留学生可借20册,借还期限90天,到期可续借一次,借期90天;
(二)在职教工可借图书30册,借还期限90天,到期可续借一次,借期90天;
(三)本校离退休人员可借图书5册,借还期限30天;
(四)有馆际互借关系的读者,每次可借图书2册,借还期限30天,同时收取押金。逾期60天不还者,通知担保馆(发证馆)催还。
第九条读者所需图书,本校图书馆未入藏,可持学校馆际互借证到哈市其他高校图书馆借阅,借阅数量和借还期限按照相应图书馆规定执行。
第十条读者未办理图书借阅手续,不允许将图书带出借阅区。读者应爱护图书文献,造成损坏遗失的应赔偿原件或同类同价文献,成套文献丢失单本的按整套赔偿。
第十一条读者须按期归还所借图书,借阅期满,可在东北林业大学图书馆主页办理续借手续,到期未还且未办理续借手续者,从到期当日起暂停借阅功能,图书归还后自行恢复。遇特殊情况,本馆有权随时催还。
第十二条读者办理调离、毕业、结业、休学、退学、出国、辞职等离校手续时须清算校园卡中所涉图书事宜。
第四章 阅览规定
第十三条读者应当珍惜爱护图书文献资源,按规定使用文献。
第十四条自觉遵守图书文献排架规则,取阅后按规定放回原处或回收处。
第十五条读者应按相关规定,正确使用自主学习区、学习共享空间、研修间、创客空间等物理空间资源。
第十六条严禁以任何方式占座或者代为他人占座,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物品。
第十七条对违反规定的读者,图书馆进行说服教育并记录备案,对不听劝告或借故滋事的,交由所在学院或工作单位处理,对多次(三次及以上)违反规定或情节严重的,视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由学校保卫处处理。
第五章 网络安全
第十八条读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不准干扰其他网络用户,不准传播和散布计算机病毒破坏网络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对仅限于校园网用户使用的由学校购买的数字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下载工具进行批量下载,不得通过自设代理服务器为校外人员提供访问服务,不得将个人网络帐号提供给校外人员使用,更不允许利用获得的文献资料牟取商业利益。
第二十条对违反规定的读者,图书馆依法配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安全防火
第二十一条读者应当履行接受安全教育、保护消防设施、报告火警、预防火灾、参加有组织灭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为预防火灾等安全隐患发生,确保人身财产安全,读者应当遵循下列安全原则:
(一)严禁馆内吸烟及使用明火作业;
(二)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入馆;
(三)严禁私接电源或使用伪劣电器设备;
(四)严禁触碰、挪动、毁坏消防设施设备或堵塞、占用消防通道。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规定的读者,图书馆进行说服教育并记录备案,对不听劝告或借故滋事的,交由所在学院或学习工作单位处理;对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紧急疏散
第二十四条读者应当熟悉图书馆安全疏散出口位置,熟知紧急疏散方案,掌握必要逃生技能。
第二十五条为使读者在遇火灾、地震等突发情况下顺利脱险,确保人身安全,读者应遵循下列疏散原则:
(一)以疏散指示为导向,按就近安全疏散出口撤离原则;
(二)严禁乘坐电梯撤离,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三)听从工作人员指挥,从容镇定有序撤离现场;
(四)利用所学逃生技能,在撤离受阻时合理自救。
第二十六条当接到疏散信号后,所有读者应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按照疏散路线从就近的楼梯通道,由上至下迅速向安全门方向疏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图书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