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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数字图书馆网络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来源:东北林业大学图书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5-16 10:08:56

第一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一条 图书馆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和教育部门、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及其用户的管理,接受学校领导和校园网络中心的指导,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为教学科研和用户提供良好安全的服务。

第二条 图书馆严格执行安全保密法,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接入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

第四条 接入用户不准干扰其他网络用户,不准传播和散布计算机病毒破坏网络信息服务。

第五条 图书馆负责本单位及接入用户对互联网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教育工作。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第六条 图书馆要落实网络安全制度,加强数据备份和监督管理,做到责任到人和事故追究。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触犯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网络设施管理

第八条 计算机网络的交换机、服务器系统、存储系统、防火墙系统、信息处理系统等是网络的中枢,每个系统必须有专人负责,严格管理,未经许可,不准擅自进入和更改系统。

第九条 工作人员必须按程序和要求进行管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准擅自更改任何数据,未经批准不准为任何人查询数据记录。

第十条 加强安全管理,防止黑客恶意攻击和破坏,防止病毒入侵,系统密码要定期更换,要及时报告病毒疫情和做好防范措施,及时进行安全维护,确保网络系统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 非图书馆网络管理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准入内图书馆中心机房,机房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保持机房卫生。

第十二条 网络终端设备要严格管理,未经工作人员允许,不准使用,不准在网络终端上玩游戏,不准用户非法上网和用其他用户名称登录,不准随意修改机器设置和删除系统文件,严禁破坏网络系统。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对所负责的设施要定时检查、监测和维修维护以及数据备份,必须做好记录和日志。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要认真指导培训用户使用终端设备,获取和使用网络资源,做好网络服务。

第三章 数字信息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 东北林业大学图书馆的数字信息对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是无偿信息服务,对社会其它单位和个人是有偿信息服务,不是经营性服务。

第十六条 在使用校园协同平台及图书馆网站过程中,禁止发布涉密信息。

第十七条 在数字图书馆公开新闻、出版物、宣传教育等信息,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在数字图书馆上提供的信息服务,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络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须取得有关领导的批准。

第十九条 有偿信息服务,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如:文献传递和科技查新工作。

第二十条 在数字图书馆提供的信息服务,要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络地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须经有关领导审查同意,备案后进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归东北林业大学图书馆。

上一条:东北林业大学图书馆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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