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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图书馆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来源:东北林业大学图书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5-16 10:15: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危害,保护读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图书馆公共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相结合的方针,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学校保卫部门对图书馆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图书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 图书馆所有工作人员都有保护消防设施、报告火警、预防火灾、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 定期进行安全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防火意识。

第二章 消防组织机构

第六条 图书馆要建立消防组织机构,加强消防组织机构建设,增强扑救灾害的能力。

第七条 成立图书馆安全防火领导小组,图书馆馆长、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图书馆副馆长为副组长,各部门主任为小组成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管辖区,建立防火责任制。

第三章 灾害预防

第八条 图书馆消防设施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维护、更换或技术改造。

第九条 图书馆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条 图书馆各部门要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四)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禁止在图书馆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电器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第十三条 任何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消防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四条 在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图书馆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接受公安消防机构和上级部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章 灾害救援

第十六条 任何人发现灾害时,都应当立即报警。现场工作人员要组织、引导在场读者疏散。

第十七条 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八条 灾害扑灭后,要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灾害事实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归东北林业大学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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